关于浙江思图青优励志教育基地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陈述(摘要)
受害人:朱浩 来源:投稿
原文发表时间:2026-08-01
学校:浙江思图青优励志教育基地 浙江
侵权类型: |辱骂|监禁|体罚|强迫劳动|殴打|, …将陈述人用脚撂倒在地、扇耳光打掉眼镜用力揪耳朵并拖拽甩出去、拽头发、按压头部撞击墙面…
受害后果: ,
陈述人:朱浩,男,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xxxxx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xxxxx
联系电话:xxxxx
一、案件概述
本陈述人系浙江思图青优励志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思图)青优”或“该机构”)的受害者。2024 年 1 月 16 日,陈述人时年 17 周岁,被该机构工作人员以暴力手段从家中强行带离,先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以下简称“绍兴(越城)基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以下简称“合肥(育良德陌上繁花)基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以下简称“(淳安)千岛湖基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以下简称“西湖基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以下简称“(宁波)北仑基地”)等 5 地办学点,直至2024 年 7 月 17 日左右方获释,被剥夺人身自由总计约 180 日。其间,陈述人遭受系统性身体虐待、精神压迫及人格侮辱,身心受到严重损害。
该机构以“青少年素质矫正”“不良行为专门学校”等名义对外宣传,实际并无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非法办学。其通过频繁转移基地、交叉持股、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等方式规避监管,已形成组织化、链条化的违法犯罪模式。
二、被控告人及关联主体情况
经核查,思图青优系以“思图”“青优”“逐玉”“青仑”等为品牌的连锁机构,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员交叉任职、场地共用、资金混同等关联关系。
被控告人(教官、老师等)包括:
1. 江十益(江学伟?合肥青优思途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绍兴青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风起逐鹿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 王迪:男,青仑(宁波)心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营长,负责招生、接新生及日常训练,绍兴基地或更早入营;
3. 李教官:可能是杭州逐风少年拓展训练有限公司股东李博,担任营长,负责接新生及日常训练,绍兴基地入营;
4. 吴磊:男,青仑(宁波)心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担任队长,负责训练及招生,合肥基地入营;
5. 赵明明:女,担任教导员,负责招生、拍摄及微信群向家长汇报学员情况,绍兴基地入营;
6. 许指导:男,姓名不详,担任指导员,负责训练(非退伍军人,体育教练出身),北仑基地入营;
7. 宁营长:姓名不详,担任营长,负责训练,绍兴基地入营。
8. 魏教导员:可能是绍兴青优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合肥青优思途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杭州风起逐鹿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魏田奇,绍兴基地前入营;
9.李主任(李玲?),女,负责和陈述人母亲签合同。
三、事实经过
(一)被强制带走的过程(2024 年 1 月 16 日)
2024 年 1 月 14 日至 15 日,陈述人父母以“军事化冬令营体验”为由,要求陈述人参加该机构活动,并谎称已交钱(事实上 2024 年 1 月 23 日父母才到学校现场当场签合同和交现金)。陈述人明确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2024 年 1 月 16 日上午,陈述人父母有意外出,住宅房门未锁。当日 10 时许,三名男子突然闯入陈述人住所。
该三名男子分别为:被控告人李博(营长)、王迪营长或陈排长以及杨成帅或另一老生(应该姓刘)。三人身着 07 式荒漠迷彩服,冒充警务人员,以“散布不当言论”为由,恐吓陈述人“想想最近犯了什么事”,要求陈述人配合“调查”。陈述人明确表示拒绝并反抗,三人遂采用恐吓、收走手机、控制身体、拖拽等暴力手段,强行将陈述人带离住所。本人身体状况不好,在基地也要吃抗抑郁的药,当时无法反抗。车上好像还有校长江十益,我好像记得应该是王迪(?)和江十益在聊天。当时本人猜到是戒网瘾学校。三人使用陈述人父母事先提供的身份信息并上门踩点,并且李博、王迪在绍兴基地当众称通过警务通锁定陈述人位置(一绍兴基地女生原先在外游玩,被连续锁定位置连着跑了几个地方才被抓;汪沁瑶自述她逃跑后被父母报警抓回,具体细节不知道)。陈述人被押送至车辆后,被带往绍兴青优基地。
(二)绍兴青优基地(2024 年 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基地基本情况
绍兴基地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集体村 3 号(原普乐迪技术学院内)。该地自 2023 年 9 月开始运营,陈述人在此被关押约 20 日。
2. 限制人身、通讯自由措施(同其余基地,若有其他情况额外针对作补充)
(1)基地外围设有高墙,出入口上锁,窗户安装限位器;
(2)夜间使用床板封堵宿舍门,防止学员离开;
(3)24 小时专人看守,学员上厕所需向教官打报告并经批准,陈述人在 6 个月间 4 次因未获批准而尿湿裤子;
(4)没收手机、身份证等全部个人物品及通讯设备;
(5)统一军事化管理,学员脱离群体需打报告并由专人看管。
(6)每月允许学员书写一封信件,内容须经教官审查,禁止书写负面内容或陈述学校体罚情况。学员与家长会面时(仅结业前安排一次,时长约 30 分钟),教官有时在外(有时在场,也有时出去不听)监听,结束会找家长了解学生思想情况。
(7)和他人的谈论有关逃跑、青少年不良行为(如抽烟喝酒早恋纹身混社会等)、教官和基地是非、交换联系方式属于违禁行为,违者将面临“二返”(二次送入)威胁。学员内部实行互相举报制度,举报他人违禁行为等可获得 1 包小零食作为奖励。助教不参加训练,教官不在场时可以代理教官行使权力。
(8)转移基地或外出时,全体学员需整理物资并协助搬运。乘坐大巴时,车窗紧闭,学员被要求佩戴眼罩,禁止四处张望。外出上厕所时,每 5 人为一组,由教官全程看守。陈述人、马彪、林于琪等人在转移基地时尿裤子。
3. 体罚(同其余基地,若有其他情况额外针对作补充)
纪律整顿、集训队内容:不服管或做出违禁行为等的学员视情况会被罚纪律整顿、集训队,据教官说还要额外延期。紧急集合内容:背负行军包、被子枕头、脸盆等生活用品,口含牙膏牙杯牙刷,戴帽子扎腰带,在 2 分钟内跑至 1 楼集合列队,后续完成俯卧撑、蛙跳、一定四动/一定十动等、深蹲、蛙跳、鸭子拐等,以 1000 个为一轮,鸭子拐、蛙跳以 1 圈为一轮,最慢者单独加罚;腿架高在石子路上进行平板支撑,持续时间以“半天”为单位,仅到用餐时间允许暂停 10 分钟,用餐后继续支撑;在石子路上拳卧撑。李博班级(非我班)在绍兴、合肥、西湖基地均组织过半夜紧急集合。
4. 虐待事实
2024 年 1 月 17 日(进入基地次日),被控告人王迪以“打扫厕所不达标”为由,陈述人平静地反问“标准是什么”后,其回复“嘴巴长了干什么吃的,啊”“早干什么了,不知道问老生啊”,随即对陈述人实施以下暴力行为:将陈述人用脚撂倒在地、扇耳光打掉眼镜用力揪耳朵并拖拽甩出去、拽头发、按压头部撞击墙面。眼镜掉在地上摔碎(应该是一个镜片碎了,一个镜片掉了但是能安回去,后来西湖基地陈闯排长外出带我配眼镜)。同日因“未在规定时间叠被子提前上床睡觉”,王迪要求陈述人、叶林哲瀚、曾亿凯、林于琪4 人完成一定四动、深蹲跳及波比跳等各 1 组 200 个共 10 组体能惩罚。
该基地每日 22:45 后,教官将“不服管”学员单独关押于卫生间、楼道、小黑屋等狭小空间,实施殴打。同日(可以确定在我来的第一个星期),陈述人目击多名老生(包括饶凯鑫、曾亿凯等)回宿舍时眼部被打紫(好像是在宿舍的厕所里打的),鼻部、面部肿胀。教官实施殴打时,使用床板封堵宿舍门,待殴打结束后方允许学员返回。殴打地点包括 2 楼及3 楼楼道和房间、宿舍卫生间等。一女生试图吃牙膏自杀被李博单独体罚(见附件八-“西湖基地王迪-标注”)。该基地李博(非我班)至少三次半夜紧急集合。
5. 学员举报与基地转移
2024 年 2 月,该基地一名绰号“小胖子”的学员向其母亲反映教官打人,其母亲两次向公安或消防机关举报。举报后,越城区公安或消防机关前往基地检查消防,停留两个上午。检查期间,教官提前一日告知学员该事件并叮嘱所有人“机灵点”“不打勤不打懒专打不长眼,搞不好就挨收拾”,将伙食由大锅饭改为盒饭并提前演练消防演习。第二天,教官召集全体学员下楼列队进行消防演习,这时仍有几名学员被关小黑屋。公安或消防机关询问是否存在殴打行为时,“小胖子”说有打人和关小黑屋的情况但民警或消防未查证,教官要求其他全体学员回答“没有”。陈述人因恐惧未敢如实陈述。该次举报后,公安机关未对非法拘禁及虐待问题进行处理。(见附件十“绍兴基地消防演习”)因“小胖子”第二次举报及越城区消防检查,该机构决定转移基地。2024 年 3 月 6 日左右,学员被分批转移至合肥育良德基地。
(三)合肥育良德(也叫“豫良德”)基地(2024 年 2 月至 2024 年 3 月)
1. 基地基本情况
合肥基地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镇大郢村西圩组“陌上繁花”民宿(育良德特训学校)。基地外围设有 3 道红外线装置(见),用于防止学员逃跑。陈述人在此被关押约 40 日。所有学员在绍兴基地时,宁营长提前在此地招生,该基地新来教官吴磊(新排长)。该基地由合肥育良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青优思途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肥青优育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共同租用。陈述人到达时,该基地原有“育良德”(也叫“豫良德”)品牌学员 3 人、教官 1 人(不确定是 1 人还是 2 人),后青优品牌学员分 2 批转入。
2. 规避公安机关检查
陈述人在此期间,因学员“小胖子”在该基地至少三次举报,公安机关前往该基地检查至少3 次。每次检查前,基地负责人江十益和“陌上繁花”民宿老板在门口观察并传递信息,教官随即组织学员紧急集合,从最里侧的民宿门后小道转移至后山树林,要求学员在树林中站军姿、练队列,持续整个下午。检查结束后方允许返回基地。教官组织全体学员孤立“小胖子”,禁止任何人与之交谈或接触,违者将与该学员受到同等处罚。
3. 体罚与虐待事实
被控告人李博在该基地多次以无明确理由要求陈述人完成“一定四动”等体能惩罚。李博另要求陈述人与学员杨淳芸进行额外无偿劳动(具体劳动内容为打扫民宿院落、铲雪等基地杂务)。李博还曾持棍殴打一名“不听话”的新生。
该基地所谓“心理老师”以了解学员心理状况为名,实际上需要配合教官“套取”学员对父母的真实想法。陈述人曾向心理老师陈述父母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持刀具威胁、用门窗床板砸击、用钢丝跳绳抽打等)的情况。上述内容被告知教导员赵明明,赵明明以“延期”威胁陈述人,迫使其停止陈述。
(四)淳安千岛湖基地(2024 年 3 月)
千岛湖基地地址:杭州市淳安县梓桐镇文佳路 66 号。该地点标识为“鼎翰画院”,类似国学私塾性质,现招牌已更换为“军苗教育”。陈述人在此被关押约 7 日。
该基地位于深山区域。该基地生活条件恶劣,女生基地在 4 楼,男生宿舍位于 3 楼或 5 楼,宿舍时由 8 张床拼成的大通铺,居住 20 余人,无独立厕所,仅提供 2 个尿桶供学员如厕。直到快转移的时候才弄好厕所。
该基地最早一批老生从合肥基地转移至此,新生及部分老生留在合肥基地。该基地第一天分班时,李博无理由罚全班学员做 2000 个一定四动。
(五)西湖基地(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4 月)
1. 基地基本情况
西湖基地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富路 858 号(原浦塘幼儿园,2025 年 5 月 12 日双浦市管所搬迁至该地)。陈述人在此被关押约 30 日。
该基地为独门独院结构,大门两侧围墙装有铁丝网。陈述人于 2024 年 3 月到达时,该基地共有 3 批学员,分批次转移至宁波北仑基地。据同批次学员确认,该基地最晚能确认运营的时间在 2024 年 10 月,长期无工商备案。
2. 体罚与虐待事实
该基地新来教官黎真(排长)、陈闯(新排长)、杜指导。陈述人在此期间,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学员因无法完成教官任务,被李博当众踹飞约 5 至 6 米,后由 6 名中年壮汉抬离现场,转送至塔沟武校(李队长当众承认)。
该基地学员 1 班班长马彪(和我同班)曾趁刚转移到该基地的前 3 天,窗户尚未安装限位器之际,于夜间利用衣服结绳从 2 楼翻墙逃离,后被家长送回该基地进行“二返”(二次送入)。后又有 3 名新生(包括王丹丹、汪沁瑶和另一个女生)逃跑被抓回,受到纪律整顿处罚。另有 10 余名学员及助教因吸烟被处罚,连同逃跑的数人纪律整顿集训队一周。
该基地一名女生向父母举报遭受虐待,父母未予采信。该女生当日饮用洗衣液试图自杀,未果,后被处罚纪律整顿。教官与其父母沟通后,父母最终采信教官说法。事后,李博在晚点名时当众要求该女生承认“没有被打”并询问其他学员“有没有被打”,其他学员因恐惧不敢否认。随后赵明明教导员要求该女生手写保证书并配合拍视频发至教官和家长的联系群。
(六)宁波北仑基地(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7 月 17 日)
1. 基地基本情况
北仑基地地址:北仑区国防教育训练基地。该基地由浙江青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乐峰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租用。陈述人在此被关押超过 3 个月,期间于 2024 年 5 月 4日年满 18 周岁,但未被释放,继续关押至 2024 年 7 月 17 日左右。
该基地除关押“思图青优”学员外,还承接中小学夏令营(运营方为浙江青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乐峰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民兵组织打靶训练等。学员被禁止与外来人员接触,违者受到纪律整顿处罚。
2. 体罚与虐待事实
该基地体罚强度显著高于其他基地。主要惩罚方式包括纪律整顿集训队和紧急集合。被控告人李博、王迪、吴磊等人在该基地频繁组织紧急集合。被控告人许指导(体育教练出身,非退伍军人)曾以无明确理由对陈述人所在班级实施连坐体罚。
3. 成年后仍被关押
2024 年 5 月 4 日,陈述人在该基地年满 18 周岁。被控告人未因陈述人成年而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陈述人多次表达离开意愿,均被以“未达毕业标准”“需延期”等理由拒绝。直至 2024 年 7 月 17 日左右,陈述人才被允许离开基地。
四、虐待与非法拘禁的具体表现
(一)身体虐待与体罚
1. 暴力殴打:被控告人王迪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对陈述人实施脚踹胸口、扇耳光、揪耳朵拖拽、拽头发、按压头部撞墙等行为;绍兴基地每日 22:45 后,将“不服管”学员单独关押于卫生间、楼道等狭小空间殴打;被控告人李博持棍殴打学员;李博于西湖基地当众踹飞患精神疾病学员 5 至 6 米远,6 名壮汉将该学员押上货车送入塔沟武校。
2. 超量体能惩罚:包括但不限于 1000 个“一定四动”、1000 个俯卧撑、1000 个深蹲、波比跳、平板支撑(持续半天)、背行军包或带刺轮胎蛙跳、鸭子拐等。
3. 关“小黑屋”:绍兴基地将“不服管”学员关小黑屋,全天不见人不参与训练,消防检查时也不允许出门。专人送饭。
4. 强迫劳动:要求学员无偿搬运物资、打扫基地、洗碗等。
(二)精神压迫与人格侮辱
1. 连坐制度:一人犯错,全体学员受罚,制造互相猜忌氛围。
2. 互相举报制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者可获得 1 包零食),破坏学员间信任关系。
3. 人格贬损:教官及助教在言语中使用侮辱性词汇,公开贬损学员人格。
4. 威胁恐吓:以“延期”“二返”等威胁压制学员反抗意愿。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1. 物理隔离:各基地均地理位置偏僻,均设独立院落多层大门、高墙、铁丝网、红外线装置(合肥基地 3 道),出入口上锁。
2. 门窗控制:窗户安装限位器,夜间使用床板封堵宿舍门。
3. 人员看守:24 小时专人贴身看守,上厕所等脱离队列的行为需打报告并经批准。
4. 通讯隔绝:没收手机、身份证等全部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
5. 转移控制:外出或转移基地时,车窗紧闭、佩戴眼罩、分组看守。
(四)恶劣的生活与卫生条件
1. 住宿拥挤:淳安千岛湖基地 8 张床拼成的大通铺居住 20 余人;各基地宿舍普遍拥挤、湿热。
2. 卫生条件差:3 人以上共用淋浴设施;绍兴基地若学员倒饭,要求从泔水桶中捞出重新食用。
3. 缺乏基本医疗:无医疗设施,学员患病不允许外出就医,药品需家长购买后平摊,仅提供简单外用药膏。陈述人在基地期间,多名学员患湿疹、手足口病。
4. 如厕受限:千岛湖基地前几天无独立厕所,仅提供 2 个尿桶;各基地上厕所需打报告,陈述人 4 次尿湿裤子,其余有林于琪、马彪等多名学员在转移基地时尿裤子。
(五)信息隔绝与通信控制
1. 通信限制:每月仅允许书写一封信件,内容须经教官审查,禁止书写负面内容。
2. 会面监控:学员与家长会面时(仅结业前一次,约 30 分钟),教官全程在场监听,禁止陈述体罚情况。
3. 话题管控:禁止讨论“逃跑”“交换联系方式”“不良行为”等话题,禁止串门,男女学员严格隔离。
4. 言论审查:每日需写思想汇报和检查,每周交教官审查。
五、机构违法性分析
(一)无证办学
上述被控告人各公司均无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仅为“健康咨询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等,不具备开展全日制封闭式教育培训资质。
(二)超范围经营与虚假宣传
被控告人在网络及宣传材料中自称“青少年素质/不良行为专门矫正学校”“少管所学校”“少年励志军校”,实际仅为普通民营企业,通过虚假宣传招收学员。其官网(jingshidanzhao.com)、抖音账号、公众号“励志叛逆特训营”等均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三)非法代理监护权
被控告人与陈述人父母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书》约定“将监护权代理给机构”,该约定超出经营范围及法律授权。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得通过民事协议转让或代理。该机构实质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非法剥夺。
(四)规避监管的手段
1. 频繁转移基地:各基地运营时间通常为 0 至 2 个月,遇检查即号召学员躲避和转移;
2. 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所有公司注册地均与实际办学地址不一致;
3. 交叉持股与任职:通过人员交叉任职、场地共用等方式形成关联网络,增加查处难度;
4. 更换公司名称与品牌:使用“思图”“青优”“逐玉”“青仑”“育良德”“军苗”等多个名称规避监管。
六、证据清单(略)
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八、诉求
1.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控告人江十益、王迪、李博、吴磊、赵明明、魏田奇、江洪艳、江学伟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2. 请求责令被控告人连带退还培训费用 38,800 元,并赔偿陈述人因非法拘禁、虐待造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3. 请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被控告人相关公司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 请求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终身禁止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看护等相关工作的处罚;
5. 请求责令被控告人通过公开渠道向陈述人及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九、关于此前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
陈述人此前曾向绍兴、合肥、淳安、西湖、北仑等地公安机关及 12315 平台、信访部门反映本案情况,但均被以“履行监护权”“家庭纠纷”“无管辖权”等理由不予立案或推诿。陈述人认为:
1. 陈述人父母虽签署相关协议,但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能成为被控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免责事由;
2. 被控告人实施的暴力劫持、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已超出“家庭教育”或“委托管教”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3. 各被控告人通过频繁转移基地、交叉持股、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等方式规避监管,导致单一地区公安机关难以掌握全部犯罪事实,但不影响本案刑事立案。
此致
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附件清单(略)
陈述人(签名):朱浩
编辑: 原文链接 本站发布时间:202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