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戒网瘾学校,保护儿童正当权利!


首页 > 专栏 > 法律法规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来源:儿童权利保卫站,时间:2024-09-12

作者:

作为受害人的个人和群体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办提交举报。

举报必须是实名、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充分证据,且需要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后的一年后提交。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联合国人权办”,是联合国主导人权事务的机构实体,其任务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

根据联合国的议程,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办提交举报: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第二部分的第5条:

1. 受缔约国管辖的个人或群体,如声称是缔约国侵犯其加入的以下任何文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时,均可亲自或由人代理提交来文:

(a) 《公约》(指《儿童权利公约》);

(b)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 代表个人或群体提交来文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除非提交人能说明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代为提交的正当理由。

意为作为受害人的个人和群体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办提交举报(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但受理是有条件的,在第二部分的第7条中有说明受理条件:

在下列情形下,委员会应当视来文不可受理:

(a) 匿名来文;

(b) 非书面来文;

(c) 来文滥用提交此类来文的权利,或不符合本《公约》和(或)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d) 同一事项业经委员会审查或已由或正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e) 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本规则不适用于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偿的情况;

(f) 来文明显没有根据或缺乏充分证据;

(g) 来文所述事实发生在本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除非这些事实持续至生效之日后;

(h) 未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一年之内提交,但提交人能证明在此时限内无法提交来文的情况除外。

受理条件主要是:举报必须是实名、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充分证据,且需要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后的一年后提交。因此,一般来讲这种举报并不能救急,也很难受理。但是,根据本议程的第三部分的第13条,对严重或一贯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可以启动调查程序,这有利于促进政府积极改善整体情况:

1. 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一缔约国严重或一贯侵犯《公约》、或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或《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则委员会应邀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迅速就相关资料提出意见。

2. 在考虑了有关缔约国可能已提出的任何意见以及委员会掌握的任何其他可靠资料后,委员会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调查,并从速向委员会报告。如有正当理由,在征得缔约国同意后,调查可以包括前往该国领土访问。

3. 此类调查应以保密方式进行,并应当在程序的各个阶段寻求有关缔约国的合作。

4. 在对此类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之后,委员会应及时将调查结果连同任何意见和建议一并送交有关缔约国。

5. 有关缔约国应在收到委员会送交的调查结果、意见和建议后六个月内,尽快向委员会提交本国意见。

6. 根据本条第2款进行的调查程序结束后,委员会经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可以决定在本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委员会报告中摘要介绍程序结果。

7. 各缔约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声明不承认本条规定的委员会对于第1款所列部分或所有文书所载权利的权限。

8. 根据本条第7款发表声明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回其声明。

尽管个人案件受理的可能性不高,但我们仍然推荐受害人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案例积极举报。如果案件较为严重,且某类案件举报的数量较多,将有可能促使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推动社会解决相关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中国的戒网瘾学校、特训学校等大量存在严重侵犯儿童青少年权利的行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这符合此第13条启动调查程序的条件,希望联合国人权办调查此事。

编辑: 晓君


儿童权利保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