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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对孩子体罚吗?

来源:儿童权利保卫站,时间: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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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张禁止针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体罚(“无论程度多么轻微”)。

尽管全球已经有68个国家全面禁止了对儿童的体罚,但中国只禁止了学校对学生的体罚,并未禁止家长对孩子的体罚。

如果父母经常体罚孩子,或“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虐待。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顾疏忽、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关于此条中“暴力”的定义,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CRC)在2006年第8号一般性意见中表明“各国有义务禁止和消除一切体罚以及所有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关于“体罚”的定义,CRC将其“定义为任何使用身体力量,旨在造成一定程度疼痛或不适的惩罚,无论程度多么轻微。大多数体罚包括用手或鞭子、棍棒、皮带、鞋子、木勺等工具击打(‘拍打’、‘扇耳光’、‘打屁股’)儿童。但也可能包括踢、摇或扔儿童、抓、掐、咬、拉头发或打耳朵、强迫儿童保持不舒服的姿势、烧伤、烫伤或强迫吞食(例如,用肥皂清洗儿童的嘴巴或强迫他们吞下辛辣的香料)。委员会认为,体罚通常是有辱人格的。此外,还有其他非体罚形式同样残忍且有辱人格,因此与《公约》不符。例如,这些惩罚包括贬低、羞辱、诋毁、责骂、威胁、恐吓或嘲笑儿童。” 因此,CRC主张禁止针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体罚(“无论程度多么轻微”)。

尽管全球已经有68个国家全面禁止了对儿童的体罚,但中国只禁止了学校对学生的体罚,并未禁止家长对孩子的体罚。

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禁止了学校的体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了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未禁止在家庭内针对儿童的体罚。但是,体罚视其程度仍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家庭暴力”,即虐待儿童。

那么具体是“家庭暴力”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有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情况的家庭暴力可以按刑法的虐待罪定罪和处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因为与虐待相比,体罚的力度通常较轻,故从体罚的角度来说,我们可能只需关注两个维度的标准,一个是持续时间和次数,如果经常体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虐待;另一个维度是体罚的严重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虐待。那么,什么是“轻微伤”呢?根据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具体标准参见本文下面的附录。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针对未成年人,语言或精神等方面的侵害也算是家庭暴力。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以预防、避免和制止家庭暴力。例如,法院可以责令加害人迁出住所,具体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未成年人本人可以申请,也可以由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注意,根据上述第三条,仅在受到家庭暴力威胁时就可以申请,而不必等到家庭暴力已经发生了后才可以申请。

附录:轻微伤判定标准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5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 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 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 1 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5 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5 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 颈部损伤

5.5.5 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 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 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 5.0cm 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5 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 腹部损伤

5.7.5 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5 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5 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 手损伤

5.10.5 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 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 体表损伤

5.11.4 轻微伤

a)擦伤面积 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 其他损伤

5.12.5 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 10.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 15.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面积 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 20.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面积 4.0cm2以上;深 IIo烧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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