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12年颁布的现行标准《中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要求》的规定:小学一、二年级一日学习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小学三、四年级一日学习时间不应超过5小时,小学五、六年级一日学习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初中各年级一日学习时间不应超过7小时,高中各年级一日学习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但该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另外,教育部针对小学和初中有很多强制性规定,如到校和放学时间、课间休息时间、课时、书面作业量、课外辅导、考试次数、考试难度等。以下是一些量化的规定:
上课时间:“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
。各省教育局规定的上课时间可能稍有差别。就寝时间:“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20;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00;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00。”
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即:小学一二年级没有书面考试;小学其它年级每学期只有一次期末考试;初中才可以有期中考试。教育部文件还明确指出,针对小学和初中非毕业班,“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另外,教育部还要求“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
但以上这些都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行政法规,仅为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
,没有什么约束力,因而未得到很好地执行。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以及“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以及“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此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除了关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以外,其他的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实际中难以执行。这里所谓的“法定节假日”包括“五一”和“十一”等,所有成人的节假日均应包括在内,简单地说就是“成人放假,学校就得放假”。这里所谓的“法定休息日”包括周末(周六、周日),即中小学学校周末是必须双休的,否则是违法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所有儿童享有休息、游戏以及参加各种活动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该条款的一种解释是针对“学业成绩压力”的一种约束:“在世界许多地方,因为强调正式学业取得成功,许多儿童被剥夺了第31条之下的权利。”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故此类条款在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遗憾的是,此条款及其解释并没有对学生的学习时间做出具体的数量限制。但条款明确地表明了以下立场:学业负担过重是一种对儿童(18岁以下)权利的侵犯。综上,教育部的中小学“减负”改革虽然已实施多年,但因没有实质性的激励政策,更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其成效仅限于小学,初中略有,高中甚微。